一、物質保障責任。包括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依法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規定;依法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其正確佩戴和使用。
二、資金投入責任。包括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確保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需要;按規定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依法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保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資金。
三、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責任。包括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委托和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注冊安全助理工程師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四、規章制度制定責任。規章制度制定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五、教育培訓責任。包括依法組織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相關上崗資格證書
六、安全管理責任。包括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依法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的責任。包括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及時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產責任。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氣責任。